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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规 | 记牢ABC、规范招投标工作

发布时间:2021-07-12

2020年以来,成都传媒集团及所属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部署,全面自查梳理,畅通信访渠道,整合审计等监督力量加强监督检查,系统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深化系统治理工作,以问题促整改、以整改促发展。集团经营管理中心特别为大家梳理了招投标工作中的ABC,帮助集团各单位涉及招投标工作的同事学习、深化认识。


一、法律规定这些项目招标是必须的!


(一)《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招标。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限额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PS:除了上述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企业自愿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也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国企自身采购行为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国企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主体,无论采购资金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均不属于政府采购,也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三、国企组织采购活动是不是就没有规定了?


当然不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应以“自主经营、自主决策、效率优先”为原则,以“物有所值、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为目标,规范采购活动,防止利益寻租或孳生腐败。必须兼顾“合规”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组织采购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讲求绩效原则。


四、国企采购该如何组织采购活动呢?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国企采购使用的资金国有性。


其次,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论证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消费性),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


第三,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响强烈的项目,应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进行公开竞价采购。


第四,在“企业自主经营”框架下,参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探索适合本企业项目特点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并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和内控化。建立国企内控招采购制度来指导本企业的采购活动。例如:


建立采购决策机制符合企业《公司章程》、“三重一大”等议事规程;

建立项目需求论证工作机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国家标准、行业资格、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等;

建立采购项目立项、组织采购、项目实施等重要节点审批机制;

建立部门归口管理和专管员机制;

建立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机制;

建立紧急或应急采购机制;

建立项目履约及验收的相关机制;

建立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机制;

建立采购活动全流程档案管理机制;

…………


五、采购主要流程有哪些?


国企可参照《政府采购法》体系建立企业招标采购流程,应包括:


(一)需求论证:判断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法定必须招标项目或企业自主采购;通过市场调研,论证采购标的预算、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商务条款等。


(二)采购立项:按照企业内控制度决策采购项目立项,审定事项应该包括采购实施时间、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方法、评审小组组成、采购子项目划分、合同主要条款及分包、履约管理措施等。


(三)组织采购:落实国家扶优政策,科学编制采购文件;设定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采购的限额标准等,确保采购项目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充分竞争性。遵循“三公”原则组织供应商邀请、开标、评标(评审、谈判、协商)、定标等采购活动。


(四)合同签订: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采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成交价款、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等。


(五)项目执行:建立内部责任制度,监督项目实施,确保采购合同履约。


(六)信息公开:设立对外信息公开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七)履约验收:应当根据国家、行业验收标准,以及采购项目合同约定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和内容等事项。


(八)档案管理:招标采购各类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责任部门妥善保存采购全流程资料文件。包括:项目论证、采购立项、采购文件、成交通知、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谈判记录、定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文件、资料。


(九)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自纠自查监督管理制度。


六、政府采购体系的采购方式有哪些?(如表)



七、国企采购是否必须采用政府采购方式?


除法定必须招标项目以外,《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并未对国企采购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若企业脱离实际、照抄照搬《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来制定企业采购制度,可能会降低企业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在国资规范管理大原则下,国企在组织采购活动中应当研究适合本企业经营业务和实施项目特点,设置框架协议、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直接采购、电子商城等公开透明和规范化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并将其制度化、规范化,用以指导本企业的采购活动。


八、哪些红线不能碰!!!


注意


01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按照规定组织招标。


02 未遵照采购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立项审批、决策以及验收审核程序,采购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工作流程不符合制度要求等。


03 规避招标和为规避应采取采购方式而分拆项目、虚假招标。


04 供应商围标串标。


05 中标供应商违规转包、分包。


06 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采购工作内容丰富、政策性强、专业性高,遇到具体问题或特殊情况,还是要深学细研法规制度,也可以登门请教我们经营管理中心哦!


违反了法规制度,后果很严重!!


☆党纪法规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市纪委监委通报典型案例


1.金牛区某街道社区发展办公室主任游某在工程项目招标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2019年3月,游某在负责某社区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时,未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及时编制投资概算并报区发改局审批,违反程序直接组织实施工程招标。2020年11月,游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新津区某村村委会主任徐某在项目比选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2016年6月,徐某作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和该村日间照料中心项目组组长,在比选过程中未认真审核把关,导致不具有建设资质单位成都某公司参与比选并中标。在得知中标单位不符合承建建筑修建项目资质要求后,仍同意中标方继续承建日间照料中心,直至该项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9月,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都江堰市某社区主任王某某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2018年11月,都江堰市某社区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了社区村道维修项目的中标候选单位,并按照程序公示三天。时任社区主任王某某因疏于审核管理,导致《中标通知书》落款时间错误写为比选会当天时间。同时,王某某在代表社区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协议书时,对协议内容审核把关不严,协议中未约定工程质保期和质保金等内容,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比选会议时间。2020年7月,王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成都某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某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2011年至2013年,成都某投资有限公司对于已备案的汽车循环经济项目中的场平项目、综合办公楼室内装饰工程、配电设计安装施工项目,均未按照备案要求组织公开招标,而是采用内部比选方式确定承建单位,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时任董事长刘某对于上述违法问题及公司存在的其他违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9年11月,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崇州市某社区临时党委书记朱某某在项目招投标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2019年10月,朱某某作为甲方代表具体负责本社区装配公厕试点项目的招投标、现场施工监督及验收等工作。朱某某在未组织进行项目招投标的情况下,同意浙江某公司作为项目承建方于2019年10月底提前进场施工。2019年11月,原镇政府才发布采购公告,2019年12月,浙江某公司通过串通投标最终中标,并与镇政府签订该项目建设合同。2020年10月,朱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金堂县某卫生院党支部书记、院长李某在医疗物资采购项目比选招标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2020年2月,李某作为比选人代表,在参加金堂县医疗物资采购项目比选招标时,未经请示报告,个人擅自决定变更采购设备参数及重新招标事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5月,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龙泉驿区某社区党委副书记、筹委会副主任叶某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问题。2016年初,叶某在负责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期间,由于该项目费用测算在300万元以上,为规避公开招投标,违反有关规定决定将该项目拆分成一楼为一个项目(便民服务中心),二三楼为一个项目(党群服务中心)。2016年10月和12月先后委托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拆分后的两个项目进行比选,确定2个中选公司。2020年3月,叶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成都市某设计研究院原党委书记、院长陶某,原院长助理季某,为该院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承接简阳市某项目设计业务,以单位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问题。2017年下半年,时任成都市某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陶某为该院能够承接简阳市某项目设计业务,同意由季某以单位名义,采取虚假商务分包等方式套取该院资金,向项目竞标联合体牵头方成都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常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协调常某某同意该院以设计方身份参加竞标联合体。同时,陶某、季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7月,陶某、季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9.成都高新区某管委会原工作人员李某某虚假招标问题。2018年7月,李某某在负责高新区林地征占可行性论证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期间,为使某勘察设计院和某规划设计公司顺利中标,特安排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竞标,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明确表示该两家单位为意向中标单位。后李某某将根据该两家单位优势制定的招标评分标准交与招标代理机构,最终让此两家单位中标。李某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月,李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


10.邛崃市某校原常务副校长季某利用职务之便串通招投标问题。2017年至2019年期间,季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违规帮助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标,获得邛崃市某基地服务项目运营资格,并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送予的感谢费。2020年4月,季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年7月,季某某因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2020年8月,涉案款物上缴国库。


以上是编者有针对性梳理的近年市纪委监委通报典型案例,其中既有工作中粗心大意不正确履职的,也有无视制度规定胡乱作为的,更有漠视党纪国法为非作歹的,当事人无一例外都受到了相应的严肃惩处。


集团党员干部员工要从这些典型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以案为鉴,增强纪法意识,在思想认识上、工作履职中捋清楚、想明白,始终做到守底线、讲原则、重操守。在推动落实工作中,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认真细致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做遵规守纪典范,绝不触碰纪律、法律的红线、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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