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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口袋书 | 2019年第16期 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发布时间:2019-09-06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共27条,相比2016年《条例》新增14条,修改12条。本期“学习口袋书”梳理整理新《条例》的变化和重点,以供大家学习掌握。


01、修订目的


新修订的《条例》,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强调立规目的是: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明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


强调问责工作要: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02、增加问责原则


《条例》着眼于分清责任、严肃问责,规定了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六条原则。在原有基础上新增:“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集体决定、分清责任”原则。


03、明确问责主体


《条例》进一步明确问责主体责任,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对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等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责任田”,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04、修改问责情形


《条例》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


将“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等,列入党的领导弱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将2016年《条例》中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具体明确为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等问责情形。


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增加了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事件,以及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责情形。


根据形势任务和实践发展也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


05、规范问责程序


《条例》大幅增加问责程序部分,进一步保障问责工作的严肃、规范、精准、慎重。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规定了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为开展问责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


06、强调教育整改


《条例》规定,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07、强化容错纠错

《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区分不同情形,对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从重或者加重问责,作出不同规定。


《条例》明确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申诉权利及程序;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等情况,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条例》树立鲜明的干事创业导向,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来源:集团党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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