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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规 | 莫让培训变了味

发布时间:2022-05-19

培训学习本是让干部职工更新、增长知识和技能,增强创新能力,提升工作水平,近年来,个别地方个别同志却将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公款旅游要求置若罔闻,假借单位派出培训之机、学习之名,游山玩水,让培训变了“味”。公款旅游者必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图片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案例回放



新津区原花桥镇党委书记高某违规同意并参与变相公款旅游问题。2016年11月,经时任花桥镇党委书记高某同意,组织村(社区)计生干部到某景区以学习培训的名义旅游。同月25日,高某等10余干部入住景区某酒店,次日返回新津。期间,高某等人未开展实质性培训学习,而是进行了打麻将、泡温泉等活动。后经高某同意,在计生经费中报销了此次旅游开支2255元。2021年9月,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全部退赔。


简阳市汇众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朱某借公务出差之机违规公款旅游问题。2017年12月18日至22日,朱某等两人按照工作安排前往福建省厦门市国家会计学院参加培训。两人提前3天出发,延迟2天返程,培训之外前往该地旅游景点游玩。培训结束后,两人违规报销公杂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5790元。2021年5月,朱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报销费用全部收缴。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严某等人违规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9年6月,严某带队外出培训时,擅自决定绕道其他地区旅游2天,并为17名参训人员分别发放旅游“补助费”1000元。旅游期间食宿费1.87万元和“补助费”1.7万元全部用公款支付。严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违规发放的补贴和应由个人支付费用已被追缴。

(案例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成都市纪委监委通报)


条规摘录



中央八项规定明确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工作必须寸步不让,久久为功,坚持量变,实现质变的效果。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肩负的职责使命,严格监督管理,持之以恒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效,推动化风成俗、成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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