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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新区新川创新科技园区成都智媒体城建设项目(V-14地块)委托运营国有企业资产合作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2024-11-22

一、标的摘要

(一)标的名称

成都市高新区新川创新科技园区成都智媒体城建设项目(V-14地块)委托运营

(二)合作方式

委托运营

(三)资产类型

其他

(四)标的所在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和茂街1号

(五)是否联合征集

(六)是否允许合作方为联合体

二、征集方信息

(一)征集方类型

法人

(二)国资监管类型

市级国资委监管

(三)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成都传媒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征集方名称

成都智媒体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五)征集方项目指定联系人

黄老师  028-86203280

三、重大事项披露

(一)项目名称:成都市高新区新川创新科技园区成都智媒体城建设项目(V-14 地块)委托运营项目(以下简称“成都智媒体城项目(V-14地块)” 或“本项目”或“项目”)

(二)项目概况:成都智媒体城项目(V-14 地块)定位于以媒体融合为主线、以智慧科技为引领、以产业平台为支撑的“媒体城、智慧城、未来城、文创城”。围绕“成都传媒集团智慧媒体融合中心”核心 IP,项目依托 5G、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全媒体产业发展高地、文创新经济引力场和城市活力新中心。项目重点聚焦现代传媒、数字文创等产业方向,以及新零售、文创商业等消费方向,推动媒体与关联产业跨界融合,打造“智媒体产业生态示范区。

(三)项目规模:项目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和茂街 1 号;占地面积约 33.07亩,根据“多测合一”房产测绘成果报告(预测),总建筑面积 140476.72 平方米,由两栋高层塔楼、主楼配套裙楼和圆形裙楼组成,地上 25 层,地下 3 层。设计用途包括办公、商业、车位及配套等,其中办公 88285.56 平方米,商业 9437.52 平方米,地下车库和非机动车库 36556.38 平方米(机动车位 794 个、非机动车位 992 个),避难层、架空层、物管用房及预留市政设施用等配套面积 6197.26 平方米(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四)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已于2022年10月动工,已于2023年12月主体完工,拟于2025年6月30日竣工投运(以实际竣工交付日为准)。

(五)委托运营范围:具体内容以《成都市高新区新川创新科技园区成都智媒体城建设项目(V-14地块)委托运营项目综合评议文件》为准。

(六)委托运营期限:委托运营合作期约为10年,其中筹备期约3个月,招商期3年,运营期6年9个月。筹备期是指双方达成合作后,受托方开展预招商工作到项目竣工投运的期间(约3个月,以实际为准),招商期是指项目竣工投运起的连续3个自然年度,运营期是指招商期结束后的连续6年9个月。

(七)委托运营工作内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对成都智媒体城项目(V-14地块)进行营销推广、招商运营管理及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营销推广。制订项目营销策划方案、负责项目品牌定位输出、营销氛围打造、项目营销推广、市场监管与形象维护等工作。

2.项目产业招商。制订项目业态发展规划布局、产业招商策略,建立招商渠道、搜集目标意向客户,实现企业签约入驻,达成项目租金收入目标。

3.项目运营管理。搭建项目数字智慧型招商运营管理体系、企业服务体系、物业管理体系,组建团队负责项目形象、配套管理、园区活动、租金催缴、第三方增值服务等工作。

4.项目物业服务。为项目提供综合服务、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绿化养护、保洁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等服务。

5.项目装饰装修投入。受托方对项目文创孵化中心的装饰装修,大堂、公区满足运营需要的家具以及落客区改造等,按委托方要求进行装饰装修。以上空间装饰装修具体面积、装修标准以及需要投入的家具等要求以委托方提供为准,装饰装修投入费用由受托方承担。承租方要求的其他物业装修的具体位置、面积、装修费用及支付方式等由受托方与物业使用方或承租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装修合同予以确定,受托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不得有增加委托方义务的条款。

(八)委托价格(租金收入目标任务):

意向受托方承诺在合作期(招商期及运营期)完成的委托招租物业租金收入(指委托方当期会计确认且实际到账的含税租金收入、收取承租方的租赁违约金、罚金,下同)总额不得低于地上物业在各阶段的租金评估价(详见《成都市高新区新川创新科技园区成都智媒体城建设项目(V-14地块)租赁价值估价咨询报告》);承诺委托运营期委托招租物业租金收入最低限价3.05亿元,其中: 1.招商期(项目竣工投运起连续3年)租金最低限价为0.45亿元; 2.运营期(项目竣工投运第4年起至委托期满),租金最低限价为2.6亿 元;承诺招商期每年完成的租金收入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承诺运营期每年完成的租金收入不得低于评估价,否则为无效报价。最终委托价格以成交受托方承诺的租金收入为准,并以承诺价格为依据制订阶段考核目标。物业租金由委托方收取。

(九)委托运营服务费:

1.委托运营服务费收取比例

(1)招商期费用为委托招租物业租金收入的24%为最高限价(最终以成交受托方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为准);

(2)运营期费用为委托招租物业租金收入的3%加项目委托招租物业营运净收入的4%为最高限价(最终以成交受托方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为准);

项目营运净收入:指委托方在项目当期会计确认且实际到账的租金收入-委托方在项目当期会计确认且实际支出的营业成本费用(包括不限于委托方按租计征的增值税及附加、房地产税,委托方按租金收入计提支付给受托方的委托运营费用,委托方因项目修缮维护需要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应受托方要求由委托方承担的与项目相关的费用等),下同。

(3)筹备期预支费用为预估的招商期委托运营服务费总额的20%,即【210】万元。委托运营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受托方预支第一笔费用,为筹备期预支费用的50%,即【105】万元;剩余的50%费用根据《委托运营费用考核兑现方式》在筹备期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预支。筹备期预支费用在招商期、运营期委托运营服务费中扣回。

(十)物业服务费:

物业收费标准。办公物业中,1-2#塔楼受托方按不高于16元/平方米·月收取服务费(含正常供应时间内的空调能耗),1-1#裙楼受托方按不高于18元/平方米·月收取服务费(含正常供应时间内的空调能耗),1-1#塔楼、1-2#裙楼受托方按不高于16元/平方米·月收取服务费(不含户内空调能耗),商业物业受托方按不高于10元/平方米·月收取服务费(不含能耗),由物业承租方或使用方向受托方支付;地下物业,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及其他地下物业,委托方按不高于70万元/年向受托方支付物业服务费。以上五项物业服务费收费的标准最终以成交受托方的报价为准。项目配套物业、其他物业不收取物业管理费,空置部分物业的服务费等费用由受托方自行承担。物业服务内容、费用、支付方式等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委托方自用物业、代管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及设备设施维护、维修费用,委托方按双方另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委托招租物业、自主招租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及相应设备、设施、装修的管理、维修由受托方与具体承租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予以约定。

(十一)多种经营服务费:

合作期内,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可在运营中依法依规合理利用项目物业资产,积极开展除物业出租外的其他多种经营业务,及积极获取政府补贴、奖励。相应经营收入或政府补贴、奖励归委托方所有,因开展多种经营需投入的成本和费用可在该业务经营收入中支出,委托方应以相应多种经营净收入(即经营收入-经营成本)为基数,向受托方结算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多种经营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以相应事项的合同约定为准,届时由委托方与受托方依法依规另行协商。

(十二)履约保证金:

1.受托方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或提交银行见索即付保函【21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整)。履约担保分2次提交,金额分别均为【105】万元。受托方应在收到《成交告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第1笔履约保证金或提交履约保函;委托方收到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20个工作日内与受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第2次履约担保,受托方应在招商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 履约保证金可以用于冲抵受托方应支付未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委托方扣除应由受托方承担的款项;如有扣收冲抵,受托方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

提交保函的,合作期内,受托方应确保保函始终处于有效期内且额度符合约定,且在受托方出现违约等赔付情况时,委托方能得到相应赔付。 否则,受托方应在委托方通知期限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保函或支付履约保证金。

2.退还时间及前提条件

(1)合作合同期满,在受托方按照约定将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交还委托方,完成项目物业管理事宜的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承接查验、移交客户资料、项目管理资料及物业管理费移交清算工作),且无任何违约情形,结清相关费用后20个工作日,若受托方提交保证金的,委托方退还受托方剩余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至合同约定的受托方账户内。

(2)若因一方单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因受托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受托方应按照约定将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交还委托方,完成项目物业管理事宜的移交工作(包括不限于现场承接查验、移交客户资料、项目管理资料及物业管理费移交清算工作),并结清相关费用。因委托方原因导致的解约,委托方应无条件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受托方的相应损失;因受托方原因导致的解约,委托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委托方全部损失的,受托方应予以补足。

(3)若因双方原因经协商一致需提前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受托方应按照约定将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交还委托方,完成项目物业管理事宜的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承接查验、移交客户资料、项目管理资料及物业管理费移交清算工作),并结清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事宜可由双方在办理解约手续时另行协商处理。

(4)若受托方提交保函的,在合作期内,受托方应确保保函始终处于有效期内及额度符合约定,且在受托方出现违约等赔付情况时,委托方能得到相应赔付(赔付后受托方应补足保额额度,提交新的保函)。否则,受托方应在委托方通知期限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保函或支付履约保证金。

其他与履约保证金相关内容以《成都市高新区新川创新科技园区成都智媒体城建设项目(V-14地块)委托运营项目综合评议文件》为准。

(十三)综合评议:

本项目将以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托方。

1.综合评议小组

委托方委托西南联交所在其专家库中随机抽选5名专家组成综合评议专家小组,抽选的专家应当是具有房屋租赁、房屋中介、物业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专家。同时,委托方派出1名纪检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综合评议活动。综合评议小组组长由民主选举产生,组长负责对综合评议分值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评议分值清单。

2.综合评议程序

2.1审查《综合评议文件》

综合评议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综合评议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综合评议文件》中意向受托方资格条件要求、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综合评议办法和标准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2.2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综合评议小组对意向受托方依次进行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综合评议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综合评议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及响应文件符合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意向受托方是否具备综合评议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综合评议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对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意向受托方,综合评议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意向受托方满足1家(含)及以上的,方可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意向受托方不足1家的,终止本次综合评议活动,并发布终止公告。

2.2.4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综合评议小组应当出具符合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意向受托方,综合评议小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5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意向受托方满足1家(含)及以上的,方可进行综合评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意向受托方不足1家的,终止本次综合评议活动,并发布终止综合评议活动公告。

2.2.6委托方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意向受托方名单时,应当告知意向受托方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意向受托方只有在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都通过后才具有综合评议资格。

2.4招商运营方案陈述。

2.4.1意向受托方通过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后,由意向受托方授权代表在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招商运营方案陈述顺序。

2.4.2招商运营方案陈述人意向受托方最多委派2人参加,原则上应有意向受托方高层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包括意向受托方递交本项目竞投文件中委派的招商负责人或运营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加盖意向受托方公章的复印件)其中1人(或2人同时参加)。

2.4.3意向受托方陈述是为了进一步简要说明竞投文件招商运营方案既定框架及实质性内容,有利于综合评议小组理解和评判。

2.4.4意向受托方陈述运营方案可自拟PPT形式,每一家意向受托方运营方案陈述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不含综合评议小组提问及互动时间)。

2.4.5综合评议小组对意向受托方陈述内容可以进行提问互动。但是在综合评分环节应当以提交的竞投文件招商运营方案为准。意向受托方口述内容若超出所提交竞投文件招商运营方案既定框架及实质性内容的,不作为评分因素或改变竞投文件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竞投各项报价、服务期限、招商或运营负责人及团队人员名单、类似业绩,以及承诺各项技术服务要求和商务条件等)。

2.5综合评分

2.5.1由综合评议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所有通过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意向受托方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以下量化评分标准。

2.5.2由综合评议小组对意向受托方提交的竞投文件进行综合打分,根据综合评议得分(需在80分及以上)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五名受托方候选人。如综合评议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不足五名,则全部推荐为受托方候选人。如果所有意向受托方综合评议得分均在80分以下,则本次征集活动终止。

若意向受托方综合评议得分相同时,按照优先级顺序为:租金报价得分、委托运营服务费报价得分、物业费报价得分、招商运营方案得分、企业实力和业绩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2.6编写综合评议评审报告

2.6.1综合评议小组完成综合评议后,应出具综合评议评审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参加本次综合评议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综合评议文件》的意向受托方名单和综合评议小组成员名单;

(4)综合评议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意向受托方的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综合评议情况、报价情况等;

(5)综合评议报告应当由综合评议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综合评议小组成员对综合评议报告有异议的,综合评议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受托方候选人,综合评议程序继续进行。对综合评议报告有异议的综合评议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综合评议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综合评议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综合评议报告。

2.6.2综合评议复核由委托方对综合评议小组提交的综合评议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委托方应当组织1名以上工作人员,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综合评议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综合评议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综合评议小组决定是否采纳复核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采纳复核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不采纳复核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6.3复核过程中综合评议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7向委托方提交综合评议报告

综合评议小组将编制且经委托方复核的《综合评议报告》(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归西南联交所存档)向西南联交所和委托方分别提交。

(十四)尽职调查:

根据综合评议小组在《综合评议报告》中推荐的受托方候选人名单,委托方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法律方面调查内容:对受托方候选人及其重要关联方(或有)自2022年1月1日年至2024年11月30日的基本信息、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股权结构、重大债权、重大债务、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分支机构、知识产权等资产的基本情况)、业务合规性、重大合同履约情况、对外担保、员工、税务、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罚、失信情况、法律纠纷情况、知识产权情况、劳动人事情况、对外投资、抵押担保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行政处罚及生产经营合规性情况等与本项目履约相关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查。

财务方面调查内容:主要对受托方候选人及其重要关联方(或有)自2022年1月1日年至2024年11月30日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业务、财务、资产、债务、权益、收入、成本、税务、内控、运营、人事、技术、关联交易、环保安全等以及其他委托方要求的与本项目履约相关的情况进 行财务尽职调查。

如果所有受托方候选人尽职调查均不合格,则本次挂牌征集活动终止。

(十五)确定受托方:

1.确定成交结果

尽职调查完成后,若有尽职调查合格的受托方候选人的,综合评议得分排序最前的受托方候选人为成交受托方,委托方向西南联交所去函确认成交受托方,西南联交所向该受托方候选人发出《成交告知函》。成交结果在西南联交所网站(www.swuee.com)通知公告一栏进行公告。若出现非委托方原因造成尽职调查合格的综合评议得分排序最前的受托方候选人放弃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签署合同、不按照公告文件要求签署合同,委托方可以按照尽职调查合格的受托方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受托方候选人为最终受托方,委托方届时向西南联交所发送告知函,西南联交所按照函件处理;也可以重新进行征集。

2.成交告知函

《成交告知函》为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3.《成交告知函》发出后,委托方改变成交结果或受托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本项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委托方和西南联交所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竞投文件。

(十六)特别提示:在意向受托方报名并交纳50万元人民币竞投保证金至西南联交所指定账户后,由西南联交所通过电子邮件将《成都市高新区新川创新科技园区成都智媒体城建设项目(V-14地块)委托运营项目综合评议文件》发送至意向受托方。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成都市高新区新川创新科技园区成都智媒体城建设项目(V-14地块)委托运营项目综合评议文件》。

(十七)本公告所述竞投保证金等同于交易保证金。

四、合作方资格条件

(一)竞投响应承诺函(按照《成都市高新区新川创新科技园区成都智媒体城建设项目(V-14地块)委托运营项目综合评议文件》的要求提交)。

(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至少包括: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租赁、营销策划、管理咨询、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其中之一种的类似表述,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准。

(三)财务要求:意向受托方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2021年1月1日至竞投文件递交截止日,意向受托方成立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至竞投文件递交截止日)无亏损。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企业业绩要求:

5.1 意向受托方或其重要关联方近五年(2019 年 1 月 1 日至竞投文件递交截止日)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的1个及以上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办公楼宇、产业园区或总部基地等类似资产的招商项目业绩和近五年(2019 年 1 月 1 日至竞投文件递交截止日)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的 1 个及以上 10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办公楼宇、产业园区或总部基地等类似资产的运营项目业绩。

5.2 招商项目业绩证明合同工作内容应包括项目招商、项目招租等其中之一种的类似表述(下同);运营项目业绩证明合同工作内容应包括物业运营、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其中之一种的类似表述。

5.3 联合体竞投的,联合体负责招商工作单位提供招商项目业绩;联合体负责运营工作单位提供运营项目业绩。

(六)招商负责人:意向受托方拟派招商负责人应当具备3年及以上招商工作经验,具有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的1个及以上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办公楼宇、产业园区或总部基地等类似资产的招商项目业绩,且须为意向受托方或其重要关联方在册员工(联合体竞投的,须为联合体负责招商工作单位或其重要关联方在册员工)。

(七)运营负责人:拟派运营负责人应当具备3年及以上运营工作经验,具有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的1个及以上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办公楼宇、产业园区或总部基地等类似资产的运营项目业绩,且须为意向受托方或其重要关联方在册员工(联合体竞投的,须为联合体负责运营工作单位或其重要关联方在册员工)。

(八)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信用公开查询结果。

(九)按规定交纳本项目竞投保证金。

(十)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竞投:联合体竞投的,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不超过两家。

备注:

(一)上述资格条件为综合评议文件中的资格审查内容,意向合作方报名需要提交的资料为:1.营业执照加盖公章,2.收费标准确认函加盖公章。

(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五、挂牌公告及交易方式

(一)首次信息披露期限

15个工作日

(二)交易机构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

(三)链接地址

https://www.swuee.com/#/projectDetail/f1c85dcda8ca4064ad7df1436e38fc8a.html

成都传媒集团(成都传媒产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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